业内人士提醒:股市有风险,入市资金应控制在个人可承受范围内
本报讯(记者黄祥 通讯员厉园园)近日,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要求被告蒋某归还750万元欠款。办案人员发现被告蒋某涉及的案件还有两起。从三起案件看,蒋某的案件都与代人炒股有关。
第一起案件是今年1月上旬,被告蒋某与原告联系,要求原告提供资金15万元,由其进行股票买卖操作,保证在半年时间内分给原告利润3.6万元,其他股票买卖的佣金、税金由被告承担。到期后被告无条件返还原告本金15万元并支付约定收益3.6万元,其余收益归被告所有,作为被告的报酬;如果到期没有达到约定的收益或给原告造成损失,由被告赔偿。原告对股票买卖一窍不通,完全听信了被告的鼓吹,特意去证券公司和银行办理了证券交易户口。双方在1月17日正式签订了《委托资产管理合同》,原告将15万元资金正式注入炒股账号,委托被告全权进行股票操作。到了7月16日,被告购买的股票不但没有赢利,反而出现很大亏损,股票市值只剩56000多元。按照合同约定,被告应补足本金15万元,并支付约定收益3.6万元。
第二起案件是去年12月下旬,原被告签订《委托资产管理合同》一份,约定由原告将现金45万元存入共管账户由被告进行管理,操作账户的投资范围在上海(或深圳)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(不包括权证),委托管理的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到2008年5月26日,并约定被告也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共管账户作为保证金,在委托管理期间,当共管账户总资产低于50万元时,被告必须补足,如发生亏损,亏损部分由被告承担。合同期限截止日,原告去营业部对账时发现,账户资金早已少于50万元,仅剩36万多元。原告认为,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,原告账户亏损的8万多元应由被告承担。
然而,这15万、55万都是小数目,真正让人吃惊的是最近这起案件,委托人委托蒋某炒股的资金实际金额高达3000万元,750万元巨款是后来亏损的部分,委托人干脆让蒋某立了欠条。据了解,蒋某与这些委托人的委托协议都开始于去年年底或今年年初,委托操作期限为半年,而这半年中,股市行情一路下跌,大多股民都出现了亏损。这半年多下跌行情也导致类似的案件增多。
对此,浙商证券东阳营业部的陈兆洪表示,前两年股市行情较好,出现了一些所谓的“股神”,有的市民因为自己没经验,就想到委托“股神”帮助炒股。然而,个人炒股和委托炒股面临的大盘风险是一样的,随着股市一路狂跌,“股神”也有失手的时候。特别要提醒市民的是,股市有风险,入市资金应控制在个人可承受范围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