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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标准4月1日起执行
本报讯(记者郭好进 通讯员陈正康)日前,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。
浙江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,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%确定;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%确定。结合我市2007年度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的实际,我市将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。调整后,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0元/月;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0元/月。
据悉,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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